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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6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6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10-07 浏览次数:16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五日

        盘锦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2号)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去年以来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的成效,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依法严管、重点突破、有效推进”的原则,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依法严管重罚,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提高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市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各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治超工作;制定本地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治超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本地区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交通系统的治超工作;负责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严厉打击工作方案,并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实施的治理工作;认真落实由省制定的养路费、通行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和多轴车辆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治超工作;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组织警力在全市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超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检测站秩序;加快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市工商局:集中整治、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交通、公安、质检、物价部门对非法改装严重地区进行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对超限超载问题严重地区的厂矿(油田)和运输站(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组织好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物价局: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确保治超严打期间社会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有关治超政策,落实治超工作经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超限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

    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加强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规章。

    三、治理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1.从2005年7月10日起,全市治超工作统一从集中治理阶段转为严厉打击阶段。交通和公安部门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

    2.明确路面执法重点。路面执法中重点开展四项工作:一是加大国家治超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二是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特别是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超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3.坚持称重、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治理政策。采取固定与临时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继续坚持称重、卸载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4.处罚原则

   (1)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除责令其自行卸载外,依据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超限超载比例处罚。

   (2)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进行恶意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予以重罚。

   (3)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按检测出的超限超载比例处罚。

   (4)交通运输部门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6)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7)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经检测超出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对车辆驾驶人实行违法计分制度,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8)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9)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根据交通部、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的有关规定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要继续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对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和伪装、冒充“绿色通道”产品运输的车辆在检测工作中按普通车辆处理。

    5.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倒查机制,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工作。对因特殊原因仍未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待国家发改委在今年年内发布公告后,予以更正。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不再执行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要求,从源头上坚决遏止新出现的“大吨小标”车辆。市工商、经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3.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对与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为不符合规定车辆继续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促进“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交通征稽部门从2005年7月16日起,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按全额计征,20吨位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位出现差额部分,从2005年7月16日起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它车辆(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三)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进行源头治理,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1.公安、交通、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在统一组织下,加大对运输企业和辽河油田及公路沿途的配货站等各类货物分装场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2.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覆盖全市范围的公路治超站点监控网络。交通部门要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新增检测站点须经省治超办批准后设立,并履行审批程序。市治超办将定期检查检测站点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同时,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

    3.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执法工作中严禁对未经称重检测的车辆认定超限超载,进行处罚。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加强治超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市治超办是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政策制定、方案实施、部门协调、信息收集、问题研究、督导检查。各县治超办也要设立专人负责信息联络。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定期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四)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准备工作

    1.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全市治超宣传工作由市治超办牵头组织,各县治超办具体实施,交通、公安和宣传部门密切协助,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新闻媒体全力支持。从6月开始至7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宣传工作。要通过多形式、多层面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依法治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宣传部门和治超成员单位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同时通过舆论监督纠正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加大对重点违法违纪案件的曝光力度。

    2.全市交通和公安部门要按要求完成执法培训和人员教育活动,同时要做好法律文书准备工作,确保治超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盘锦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王秉宽(副市长)

    副组长    董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桂文(市交通局局长)、王新(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张秉志(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曹万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冯世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侯连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春雷(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田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福安(市物价局副局长)、张贺堂(市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贺堂(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