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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0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0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29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1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始证件,到所在分场进行认定申请。

    2各分场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汇总上报所属农场,农场对申请认定职工身份人员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上报所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复审认定。

    3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身份予以认定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审核后,确认其职工身份。

    二、认定依据

    11993年底以前农场发放的职工会员证、职工证、医疗证、退休证。

    2享受过医疗补贴,有原始证明。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录用、调级,原始花名册在册凭证。

    4原始录用表或历年调资表。

    51993年底前入伍的复员军人,现在农场务农的相关证明。

    61979年以前户口在农场,其时年满16周岁并从事农业生产(不含户口迁出国有农场的农工),且未办理录用定级手续而继续在农场务农的证明。

    7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职工身份分过承包地且花名册中有名或分过退休田。

    三、有关要求

    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