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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45号 关于做好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45号 关于做好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1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全市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掌握各类伤亡事故信息,及时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就伤亡事故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凡在全市境内发生的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实行报告制度。

    (一)凡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中毒、建设施工、特种设备、铁路道口、学校、电力、通讯等行业和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的各类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三)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井喷、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

    (四)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报告程序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驻盘中省直企业和市直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在向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在30分钟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没有单位的自然人或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县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四)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市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五)需向省政府和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伤亡事故,由市政府和市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省政府和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六)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续报。

    三、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报告方式

    (一)电话报告(报告人在电话报告后需续书面报告);

    (二)书面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伤亡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报告各类伤亡事故。

    (二)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事故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对未按本通知精神进行报告或瞒报、谎报、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2812330;传真:281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