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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75号 关于限期整改25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75号 关于限期整改25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6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5号)中,将我市11项重大火灾隐患列为限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普查,我市尚有14项重大火灾隐患亟需整改,根据省政府通知及我市实际,现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害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责任。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按照确定的整改期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督促落实。同时,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整改资金,制定整改计划,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指导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不能如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同时,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的监督工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氛围。新闻媒体公布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各新闻单位要对整改态度积极的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对整改态度消极的单位予以曝光。

    四、严肃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拖延整改开脱,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停产停业的请示,必须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因督促整改不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将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随时报市消防局。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市。

    附件:全市25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表(带※号为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