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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4〕93号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4〕93号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7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援助,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站救助,并且可以接受或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组建救助服务队,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市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繁华商业区、车站、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并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示救助管理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及时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救助。

    二、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维护社会和城市公共秩序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部门要配合救助管理站对强讨、强要、胁迫儿童、租赁儿童及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并严厉打击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

    公安、交通部门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在实施救助的救助管理站车辆,提供通行方便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要为自行返乡和护送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工作人员进站、乘车提供方便。

    三、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和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本着谁发现谁负责和谁接到报告谁立即赶赴现场的原则,立即送到医院(精神病人可通知救助管理站另行安排医院)救治,并由医院通知救助管理站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一)盘锦市第一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盘锦市传染病医院、盘锦市结核病防治所、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神经科)为救治受助人员的定点医院。

     急(危)重病人在被送往定点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者,由救助管理站拍照建档,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确定无人认领后,由民政部门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意识不清,没有自述能力,又暂时无法查明身份,并且急需手术治疗的受助者,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在《病人手术协议书》上签字。

    (二)属非救助对象的病人,在确定其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后,由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认领接回。

    (三)定点医院收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治疗费用凭证等),以便备查;受助病人所需住院治疗费用,经市救助管理站认定并签字后,由定点医院负责与市财政审核结算。

    四、市救助管理站对确实无法确认身源的救助对象,超出救助期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收养。

    五、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的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属下列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组织省内外的接送工作:

    (一)16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

    (三)行动不便或缺乏认知能力的老年人;

    (四)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

    (五)其他确需护送返乡人员。

     六、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对因不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及时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