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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1-000155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24
标  题: 盘政发〔202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6-24
主 题 词:

盘政发〔2021〕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次数:4263


盘政发〔20217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

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开展2019年以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职转办发〔2021〕4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基层“接不住”“用不好”问题,市政府决定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各部门要做好调整和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做好相关审批服务工作;对于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和流程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办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培训、系统保障和指导工作。

附件:调整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调整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改革方式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民政局

调整后,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事项,各县区审批部门保留本级审批事项职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民政局

调整后,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各县区审批部门保留本级审批事项职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民政局

调整后,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事项,各县区审批部门保留本级审批事项职能。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民政局

调整后,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本级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事项,各县区审批部门保留本级审批事项职能。

2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集中式)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仍由各县区、经济区管理。

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区审批局

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1000吨(不含)以下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并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4

其他行政权力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盘锦高新区

调整回市金融发展局

 

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盘锦高新区

调整回市发展改革委

 

6

行政许可

铁矿矿山、有色矿山、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盘锦高新区

调整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市自然资源局

赋权至盘锦高新区

 

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新办—医疗机构设置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遗失补办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许可申请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9

行政许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0

行政许可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权限内)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1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2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3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4

行政许可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5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发布勘查—遗失补办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广告发布勘查—许可申请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6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变更地址、增设延伸点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核发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6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校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遗失补发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护士变更注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护士执业证书补发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延续注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护士注销注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8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备案(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备案)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注销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8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类别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办理备案(多机构备案)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市县(区)审批部门

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调整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19

行政许可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审批事项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审批部门

由市级审批部门调整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权事项。

 

 


 

抄送: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政策解读:(图解版)《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决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