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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33(1-33)}整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132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33(1-33)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二、整改目标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
生态文明观,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推动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整改结果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我市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责任规定,并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使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正确认识生态文明理念,做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盘锦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8年4月3日至 2018年4月8日

    受理部门: 盘锦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组

    联系电话:0427-2807606

    邮寄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47号

 

 

                    盘锦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组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