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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任务清单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次数:360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环境、环境质量就是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就是保障民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二)以五大发展理念教育培训为引领,依托各级党校等教育阵地和平台,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主体班次的必修课程,通过高级研讨班、专题培训班和实地调研、实践锻炼等形式,引导领导干部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思维方式。
   (三)将中央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和重要文件中,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四)严格落实《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二、2013年、2014年省委常委会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议题。2015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上投入精力有限,统筹协调不够,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大。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盘锦市各级党委、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一)市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市政府常务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1次;各地党委至少每季度、政府至少每月研究1次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二)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保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作等事项,纳入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内容。
    三、正是由于思想认识有差距,辽宁省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一度存在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督导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切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环保工作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一)市委、市政府已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党委部门及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同时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市相关文件,将环保重点工作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各地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作推进缓慢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治理任务推进缓慢、不作为、慢作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
   (三)健全完善生态文明考核机制,优化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指标体系,加大环境保护内容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将污染防治专项考核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环境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整改措施:(一)组织发改、经信、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查,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项目立即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二)严守资源生态环境底线,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城市发展格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全市生态用地只增不减。
   (三)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全市用水总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空间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加大“退养还滩”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扩大湿地面积。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设定各县区、经济区环境容量上限。
   (五)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施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六)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坚持调整淘汰与提质增效并举,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标准、市场及政策扶持等手段。
    五、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督察发现,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环境权益重视不够,在解决群众环境诉求方面不愿作为,敷衍搪塞,导致一些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进驻期间,督察组共收到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多达8300余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问题已投诉反映多年。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所有信访投诉案件“回头看”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做好辖区内污染投诉案件的管控工作;涉及到市直部门的投诉案件,由市直部门牵头负责解释,拿出解决方案。
   (二)各县区、经济区要对辖区内的投诉案件进一步开展排查和梳理,逐一回访,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不留死角;重点案件和重点投诉人要实行包案、包片制度,近期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方案,以投诉人满意为目标,实行“一案一策”,明确责任人,确保信访事件得到有效解决。
   (三)加快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清理小炼油、小化工、废品收购站等“散乱污”企业,较少信访投诉事件发生。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地方评估报告显示,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72条道路和21条污水管线穿越,有各类排污口33个、违章建筑3221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其中我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6条道路穿越,有2条污水管线穿越。
    责任单位:盘山县党委、政府,大洼区委、区政府、辽河口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辽河油田公司(党委)。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强力推进整改工作。
    (二)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全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1〕15号)要求,根据我市大伙房水库供水水量情况,在保障居民用水的前提下,需要封闭的取水井,依法依规履行取消水源地保护区的手续。
    (三)石山和高升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由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和盘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进一步完善穿越水源地保护区公路的警示牌设立。G1高速公路、102省道、210省道、甜石线、大洼区建设街和双桥街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由市交通部门协调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办理警示牌手续,由县(区)政府设置警示牌。(210省道和102省道需要等公路扩建工程完工后确立点位进行设置,甜石线锦州凌海市路段警示牌需请省环保厅协调锦州市环保局配合我市设置)
    (五)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建设。由公安部门根据我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和公路分布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穿越水源保护区公路路段是否可以划入有毒、有害和危化品车辆的禁行线路,如确实不能划入的,要实施限速通行、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等措施;由公路所在县(区)政府按照环保要求设置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因盘东水源和大洼水源均为承压水类型水源,水质不受地表活动影响,无需设置,仅穿越高升和石山水源的公路设置,G1高速相关工作需由省级环保和公路部门统一部署)
    (六)盘山县政府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要编制高升水源和石山水源的环境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提高水源应急保障能力。
   (七)大洼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管线穿越(3号井有污水管网穿越60米,4号井有污水管网穿越20米),由大洼区政府负责进行改线建设,避让水源地保护区。
                三、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七、盘锦市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要求,在辽河三角洲湿地布局建设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并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辽东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环保局。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整改目标:科学论证,消除园区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一)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对辽东湾新区风险防范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并按照相关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辽东湾新区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企业风险防范落到实处。
   (三)根据目前新区水系布置及使用功能的实际情况,双井子沟与红旗沟主要的功能为园区内雨水排放及上游近万亩水田排水水系,暂时无法真正作为四级风险防范池,经我区认真研究,拟将风水沟(30万m3)作为园区事故池,对园区内所属企业(长春化工有限公司、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内事故污水通过污水连接管线调至风水沟,待事故结束恢复正常运转后,将污水调回至所属公司内事故池并进行下一步处理。
   (四)计划安排
    2017年8月-10月31日完成工程方案及设计工作;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完成招投标及施工准备工作;
    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1日利用枯水期完成清淤工程;
    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31日完成风水沟防渗工程;
    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各企业厂区事故池与风水沟连接管网及水渠工程,2018年年末完成工程验收,满足园区四级防范要求。
    八、盘锦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中油辽河油田公司。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月底
    整改目标:全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有效的处置,辽河油田公司对全部含油污泥储存设施完善“三防”要求,完成辽河油田公司12.6万吨存量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现含油污泥处置良性循环,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一)加大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力度。编制盘锦市危险废物处理利用规划,根据我市产业布局的特点,在辽东湾新区和盘锦市北方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建设两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对已入园的现有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按照盘锦市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特点,适度新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解决现有企业和兵器集团原料工程及精细化工等新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强化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开展调查摸清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扶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
   (三)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企业抽查率不低于70%。同时,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在未纠正其行为前,其扩、改建建设项目审批不予受理,申领排污许可证不予受理,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不予受理,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不予支持。
   (四)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同时,以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非法利用设施。
   (五)组织开展辽河油田危废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差距。组织全公司对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种类、数量及管理现状进行排查,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对“三防”设施不合格储存场所立即组织整改。进一步梳理制度流程,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对含油污泥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监控,保证依法合规储存、处置。
   (六)做好油泥储存设施整改工作。目前已完成27座含油污泥储存池“三防”设施整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对5座露天储存池开展清理后,不再储存危险废物,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七)加快存量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采用化学热洗、热解析、超声波和离心脱水等工艺技术,对油水进行资源化回收,对现存含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日处理能力约700吨。依据《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7301—2016),处理后残余固相经监测合格后进行综合利用。
   (八)源头削减含油污泥产生量。加强废物分类管理,避免编织袋、废弃含油抹布、毛毡、手套、餐盒、石块等杂物混入含油污泥中,减少含油污泥产生量,减轻后续储存、处理负担。全面推广实施“箱式清洁作业平台”和“多轮次防渗塑料”等绿色修井清洁作业技术,目前已配备65套,2017年底实现修井作业含油污泥不落地,源头削减含油污泥产生量。
   (九)完善含油污泥资源回收工艺。采用“转笼分选+化学热洗”技术,配备10套含泥沙原油资源回收装置,回收落地原油,回收处理能力达到3.36万吨/年,处理后固相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十)开展污水处理和原油清罐工艺升级改造。采用“化学氧化+离心分离”、“超声波油泥处理”及“生物酶清洗”技术,完善脱油、脱水工艺,减少浮渣、底泥产生量,根据监测结果合规处置。
   (十一)建立整改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周报制度,指定人员每周报送整改进度,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有序开展含油污泥整改工作。
   (十二)建立视频在线监控网络。借助盘锦市智慧化网络平台,完善油泥储存设施、油泥处理厂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全过程监控。
    九、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问题比较普遍,从对13家企业抽查结果看,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盘锦市供电公司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目标: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整改措施:(一)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市政府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部门实施约谈,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其可操作性,每年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减排措施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发布平台,将重污染天气发布纳入盘锦市突发事件应急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将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各部门按照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
   (四)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天气时各部门职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