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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浏览次数:187

盘创卫字[2016]5号    签发人:潘元松

各区县人民政府、创卫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工作)的工作目标,现将考评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承担我市创卫工作目标任务的区县、部门、单位。

    二、考评依据

    (一)参照《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细则及责任分解》赋分;

    (二)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分表》评分;

    (三)省、市级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进度、完成时限、质量标准;

    (四)向市创卫办提供相关材料的时效性、准确性;

    (五)市委、市政府、市创卫办部署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国家暗访、评审反馈情况。

    三、考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评分,

    (一)从我市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工作至8月25日为第一考评阶段,此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占20%权重;

    (二)从8月26日至9月5日为第二阶段,这是关键性阶段,存在的一切问题必须在这个期间整改完。此期间存在问题的整改占50%的权重;

    (三)从9月6日至30日为第三阶段,即迎检阶段,也是巩固成果阶段,这期间要时刻做好备检(国家暗访不事先通知具体时间),不能因松懈管理而出现反弹,此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占30%权重。每个阶段考评总分为1000(考核细则评分标准可同比放大),前三个阶段考评,按平均分数计算,按得分多少进行通报。市领导、省级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创卫办在每个阶段区间检查各区县、相关责任部门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落实情况,都将记入本阶段的综合评比,并进行通报。“创卫”考评采取“条块结合”的双向考评方式进行,即对辖区政府考核评价指标的扣分点,同时作为承担该指标的市直牵头部门的扣分点。

    四、考评内容

    考评对象在创卫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创卫工作无动于衷或行动迟缓、质量不高、整改问题不到位,在各级评审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地区、单位实施扣分:

    (一) 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规划、建设、城管、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卫”工作的决定和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

    (二) 对单位“创卫”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创卫”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辖区、本部门市级“创卫”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

    (四) 对市创卫领导小组、创卫办和专项督查组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不按时限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提醒警告后仍然出现问题的。

    (五)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创卫”工作专项整治或专项整治不力的。

    (六) 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环保等有关规定,违规排放生活污水和挤占公共空间的。

    (七) 对整治重点工作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民举报后整改仍不达标的。

    (八) 国家和省检查组暗访或技术考核不达标,影响我市“创卫”工作考核的。

    (九) 其他影响“创卫”工作,需要问责的情形。

    五、考评的责任主体

    各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创卫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街道、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市直各成员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和《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细则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