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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8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1740

关于对《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15号)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广泛凝聚共识,提高法规质量,现将法规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将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427-2911377
  联系地址:盘锦市人大法制委(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3号)
  电子邮箱:pjrdfzw@163.com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主体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网格化管理】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充分利用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五条【限时燃放】本市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腊月二十三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五的七时至二十四时;正月十五的七时至二十四时。

  除上述时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预案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条【焰火晚会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燃放禁止地点】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校教学区;

  (五)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七)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燃放禁止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林木、河道、窨井等处投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酒店、宾馆等经营者的义务】酒店、宾馆等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前款规定,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由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且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经营者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条【对举报人给予鼓励和奖励】鼓励举报、劝阻、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正在准备或者发生后,举报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二百元。

  举报人成功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四百元。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