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划定盘锦市电力线路保护区公告
为切实开展盘锦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范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减少人民财产与电力设施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划定的盘锦市电力线路保护区予以公告。
一、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范围
(一)设施类型
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二)设施位置及规模
见附件。
二、依法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设施的具体情况,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50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22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66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1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划定保护区的必要性
(一)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划定保护区可以有效防止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如建筑施工、植树、开挖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2.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3.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
4.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维护公共安全
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划定保护区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确保电力供应稳定
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是电力供应稳定的基础,划定保护区有助于减少因外力破坏导致的停电事故。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四)《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附件:盘锦市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明细表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