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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04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浏览次数:1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告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宜如下:

 

一、落实防火期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其中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春季草原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明确防火区域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划定的防火区域和高火险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二)防火期内,因农林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防火期内,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入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

(四)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高火险期内,需要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应依法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全程监督;

(六)高火险期内,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高火险区,景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游览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

 

四、法律后果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凡违反本通告,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警及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19。当地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扑救措施,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归口报告要求,立即逐级报告火情。

 

 

盘锦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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