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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盘锦港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管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3-08 浏览次数:1347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保障口岸通关顺畅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依法对盘锦市所辖盘锦港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进行明确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口岸限定区域定义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确保边防检查勤务的顺利实施,维护口岸安全和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勤务实施场所划定的,由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口岸限定区域划分范围

    对盘锦港批准对外开放的7个泊位根据入出境管理秩序要求,明确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一)油1、油2泊位:口岸限定区域以进入泊位引路为起点,向泊位延伸,直至泊位前沿的陆地封闭区域及外侧临近水域。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30米为界。

    (二)103、104泊位:口岸限定区域以卡口执勤亭为起点,向码头外侧延伸,涵盖整个码头,直至码头外侧临近水域。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30米为界。

    (三)101、102泊位:口岸限定区域以出入境船舶靠泊泊位为基点,将船头、船尾向码头内侧延伸至集装箱门机内侧轨道线形成的矩形区域。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30米为界。

    (四)302泊位:口岸限定区域以进入引桥为起点,向码头两端延伸,直至码头外侧,呈T字型的区域。水域的范围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外档向外延伸30米为界。

    三、口岸限定区域指示标识

    四、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

    盘锦港边防检查站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管理。

    1.凡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均须办理盘锦港边防检查站签发的《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口岸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已办理《登轮许可证》的人员无须办理《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

    2.对因工作需要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公安机关等部门公职人员及公务车辆,边检机关要查验其工作证件(着制服除外),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对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人员和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盘锦港口岸限定区域示意图(A、B、C、D)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