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政策更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6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350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意见》对之前取暖救助政策扩大了覆盖面,优化简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最大程度保证了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困难群众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取暖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含单人保)家庭,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散居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以户为单位实施。较之前,进一步明确了单人保家庭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纳入取暖救助范围。同时,提高了集中供暖的单人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以前集中供暖的单人保家庭按分散取暖标准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家庭的80%标准救助,本次将各类困难家庭统一救助标准。

《意见》规定,集中供暖救助面积标准不高于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缴纳的合规取暖费用全额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不直接发给困难家庭,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与供暖单位结算。分散取暖的困难家庭,每户每年按1000元标准救助,分散取暖救助金每年11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困难家庭。困难家庭已有其他取暖补助的,予以差额取暖救助。集中供暖的困难家庭自愿放弃统一供暖的,按分散取暖救助。

镇街道对困难家庭的身份、住房取暖面积、应缴纳的合规取暖费进行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困难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个县区的,由家庭居住地县区实施取暖救助;家庭居住地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户主(申请人)户籍地县区实施取暖救助。在取暖期内退出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享受到本取暖期结束;在取暖期内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可以补办取暖救助,救助时间从救助确认之月起到取暖期结束,救助标准按月数核算,取暖期为本年度的11月至下一年度的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