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我市公布首批轻微生态环境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9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302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首批轻微生态环境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全力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盘锦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明确了14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市生态环境局为疫后企业松绑减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此次公布的两起轻微生态环境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一起为盘锦大奔金蚁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厂区排水口的氨氮和悬浮物进行监测案。今年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盘锦大奔金蚁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未按照环评要求,对厂区排水口的氨氮和悬浮物进行监测。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这家企业为排污许可登记企业,经过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未按“环评”要求对排水中的氨氮、悬浮物进行监测,不存在主观故意;首次违法,企业已按要求积极整改,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所以,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另一起案例为盘锦经济开发区圣堰空心砖厂料堆未完全覆盖案。今年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圣堰空心砖厂今年1月20日采购炉灰渣约20吨,在厂区院内堆放,部分料堆未采取封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这家企业行为满足物料堆放量较小,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在盘锦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进一步探索,也是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旨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