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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织密基金监管网 共筑医保防护线”医保法规宣传月活动

发布时间:2022-04-22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205


4月初开始,围绕医保基金安全,我市以“织密基金监管网 共筑医保防护线”为主题,在全市开展巩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医保相关法规宣传月活动。

据介绍,4月份为辽宁省医保局确定的“医保基金集中宣传月”,旨在宣传解读医疗保障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持续巩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的良好监管环境。同时,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筑牢医保基金监管安全防线。按照省医保局部署,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

活动月期间,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集中力量宣传“条例”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系统宣传解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加强对各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规范裁量权行使,提高医保基金监管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推进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浅出的普法解读,确保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准确理解,自觉守法。

同时,展示打击欺诈骗保的工作成果,公开曝光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类监管对象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宣传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在宣传月里,市医保局利用线上线下同步,多渠道宣传相关法规和制度,通过“互联网+”等手段,扩大覆盖面。其间,还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用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短视频软件等多种载体,进行主题宣传、典型案例介绍。还发挥户外大屏、楼宇终端、公交移动电视等户外新媒体优势,提高普法传播力和覆盖面。

市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主题宣传。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宣传主阵地,采取在医院门诊大厅等人群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播放宣传片等,实现有效覆盖。通过进街道社区、进乡镇农村等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公众知晓率。

此外,监管部门还面向各医药机构,持续展开检查、抽查、暗访等行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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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住百姓的“救命钱”?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具体包括六方面内容: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对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作出了规定;对建立医保、卫生、中医药、市场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作出安排;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提出了要求;对监管的形式作出规范;对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规定。核心内容就是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

对基金使用各相关主体提了哪些要求?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

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

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

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骗保等违法行为的惩处有哪些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

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

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

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

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

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