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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听盘锦市税务局来解读

信息来源:盘锦发布  日期:2020-04-11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认真学习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各项具体要求,立足税务工作主业、主题,从特殊时期改变纳税服务方式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深入宣传严格执行新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两大方面为全市抗击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多做贡献。

  

  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政策解读

  

  Q:针对疫情防控,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盘锦市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A: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有5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Q:我市哪些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办理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A: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目前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第一批名单,盘锦市有:盘锦佳合晟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美滋林药业有限公司、盘锦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盘锦禹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等四户企业。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办理,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申报期内申请,并且退还的是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增量留抵税额,而不是当月期末全部留抵税额。

  

  Q:为了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应不断,运输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A:对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运输业的个人,其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一类是医疗应急物资,像应对疫情使用的口罩、防护服、酒精、医疗器械、药品及其辅料、配套设备,相关通讯设备等;另一类是生活物资,像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粮油、肉、蛋、菜、奶、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具体项目可以查看这两个清单来确定运输的物资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Q:服务行业因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A:增值税方面,对在我市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家政、洗浴、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纳税人提供这三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Q: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都广泛的向湖北和各地医疗机构捐款捐物,请问在这方面税务上有哪些优惠?

  

  A: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这部分捐赠是要通过像红十字会那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或者直接捐赠给类似于盘锦市中心医院这样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才能够享受该优惠。

  

  Q:纳税人在疫情防护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该如何办理?

  

  A: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免税的相关数据填写在申报表及对应的《减免税明细表》相应栏次就可以。

  

  Q:优惠政策是2月份公布的,但有的执行日期是从今年1月1日起,政策公布前纳税人已经发生的业务需要注意什么?

  

  A: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需要注意:纳税人发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若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能有的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这时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若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税的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Q:目前对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他们在享受政策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什么?申报上是不是也有变化?

  

  A: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销售额10万元或者每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普惠性政策,和前面提到的提供生活服务等三类收入免增值税的政策。除此之外,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项惠及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我们盘锦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等,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适用这项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不管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要选择1%征收率。如果开票系统没有1%征收率,请升级你的系统,升级后就可以选择。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前3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这里填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也就是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还原回不含税销售额填到这里。与以前不同的是填完这里后还需要把减征的那2%的部分,也就是上面说的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