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盘政发〔2024〕2号  自2024年3月3日开始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保障市场主体运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从源头上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盘锦市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工作实施方案》《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改革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2.《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3.《盘锦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4.《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5.《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5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