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住建发〔2023〕19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盘锦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发证、复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经理、站长等,每个岗位1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等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 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万-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万-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3.CNG加气母站、LNG储配站和LPG 储配站、LPG储存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

4.除CNG加气母站外的汽车加气站不少于4人。

(四)瓶装燃气送气工。是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瓶装燃气送气工作的人员,每个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少于2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负责参照辽宁省培训大纲和教材完善全市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及继续教育的大纲和教材,编制全市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考核题库。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后,需持证上岗;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参加培训和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现职在岗职工,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燃气从业人员参加考核报名时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瓶装燃气送气工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燃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必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培训、考核。

第二部分专业培训

第七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

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培训质量,采用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主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参加培训人员登记表及汇总表报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智慧燃气监管平台。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部分专业考核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考核申请后,应从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考试采取上机考试方式,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考试,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考核过程中如出现抄袭、替考等舞弊行为,该考生的考核成绩无效,一年内不允许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的要求统一印制。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钢印和公章,统一编号。具体编号方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通用。

第四部分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

第十七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复检工作,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燃气从业人员应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检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第十九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 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学时数量等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所提供的复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部分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复检合格的,延续有效期五年,涉及退休等影响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以实际剩余年限作为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人填写《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持有考核合格证书的燃气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扣留该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信息库的内容包括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受聘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情况等,并对燃气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部分其他

第二十五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