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盘政办发〔1997〕9号 自1997年1月14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辽宁省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调解人员(指各级司法行政工作基层管理干部、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均应予以奖励。

第三条  在预防或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发现民间纠纷激化苗头,经疏导和调解,避免了凶杀、自杀、投毒、纵火、爆炸等事件发生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聚众械斗、报复迹象,经疏导和调解,防止或制止了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

(三)在民间纠纷激化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制止事态发展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的一项者,可评为个人三等奖,奖励300元;符合第三条中的一项者,避免了2人以上重伤或2000元以上财产损失者,可评为个人二等奖,奖励500元;符合第三条中的一项者,避免了1人以上死亡或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可评为个人一等奖,奖励1000元。

在预防或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措施得力,成绩较大,尚不够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条  凡报请授奖人员,均由基层调解组织填写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审批表,报县区司法局审核。其中:一等奖由县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命批、奖励;二等奖由县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命批、奖励;三等奖及通报表扬由县区司法局命批、奖励。

第六条  评定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对功绩卓著者,可随时奖励。

第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司法局和县区司法局按年度报同级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