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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scjdglj-2023-15818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9-05
主 题 词:

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司

法厅工作部署,着力构建省市县三级扁平化、一体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转发给你们,市市场监管局就“四张清单”落实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场监管各级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市监联〔2023〕15号)、省药品监管局《关于修正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辽药监法〔2021〕63 号),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裁量情形作出裁量决定,确保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与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相衔接。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各级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推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加强违法当事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主动消除或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市场监管各级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推送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加强违法当事人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品监管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行政强制措施对应的不予实施适用条件均满足的,方可不予实施该项行政强制措施;如满足清单适用条件,但同时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柔性执法清单(第一批)》《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停止使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与“四张清单”不一致的事项停止使用。

附件: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 单(2023版)

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

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

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3版)

5.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6.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7.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8.辽宁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9.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修正版)

附件.rar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