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2. 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3. 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本地区民族大型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 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 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6. 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7. 组织研究宗教理论和我市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8. 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9.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0.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1. 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12. 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13.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4.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5. 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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