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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盘锦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主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区域以及跨县区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指导全市水资源监测工作。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河湖(库)、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早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盘锦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综治、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规划财务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中央和省、市投资计划建议,组织提出市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拟订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拟定全市县区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公报发布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跨区域、流域调水及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水库移民科)。拟订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地区间的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四)建设与运行管理科(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流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洪标准、河湖(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早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早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大禹杯”竞赛活动。组织重大水利科技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五)河长制工作科(水土保持科)。承担全市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指导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市内河湖(库)、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国家和省、市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盘锦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


  第六条 盘锦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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