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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286
  盘锦市财政局代市政府草拟了《盘锦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有关制定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市和县(区)财政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四方面内容,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区)按5:1:2:2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任务级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的,由省承担支出责任(例如: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县(区)按照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例如: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等);明确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县(区)按照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例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等)。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市)按5:1:2:2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医疗救助,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省以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区)按5:1:2:2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根据工作任务级别,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县(区)根据扶助需求、隶属关系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按照隶属关系、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职责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改革方案》主要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所有内容均在职责权限范围内。

  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解读人:闫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