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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3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辽司通〔2022〕66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清理,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此次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保障这些罚款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顺利实施,推进我市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对于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理过程和结果

  2022年8月26日,市司法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11月7日,市司法局又开展了第二次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成效。

  (一)清理范围。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围绕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与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过程。清理工作坚持 “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严格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市司法局一是加强调度协调,与相关部门开展“一对一”的研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组织专班,对相关部门上报结果进行认真终核。三是加强与省司法厅、市人大法制委联系和沟通,增强清理实效,提升清理质量和效率。

  (三)清理结果。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罚款事项涉及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三个部门经过认真核查,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涉及上述罚款事项,不需要清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