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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次数:289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域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赋予开发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市营商局分别深入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进行实地调研,与开发区管理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沟通洽谈,了解省级以上开发区现有权力事项运行情况及争取权力事项需求情况。

通过实地调研,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争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共5个权力事项。市营商局沟通协调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同意将5个权力事项赋予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市营商局编制形成《赋权事项目录》,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就《决定》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调整,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九届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正文,说明本次赋权工作的文件依据、赋权对象以及赋权事项数量要求相关部门、各开发区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赋权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训工作;各开发区要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接得住”“用得好”。第二部分是附件,以表格的形式登记了事项名称赋权部门、承接单位、职权类型、改革方式以及法律依据。


原文:盘政发〔2022〕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