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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7 浏览次数:460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4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广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全面深化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地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保障局备案。我局牵头起草了《盘锦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初稿,并且已经先后两次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障局意见建议,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医疗保障局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完成了《盘锦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提出“突出公益导向,坚持按劳分配,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动态调整”原则。

(二)主要内容

1.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根据“两个允许”要求,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对于相同类型的公立医院,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分类确定薪酬水平,适当拉开差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时做好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调整。

2.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薪酬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原则上其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他班子成员及重点科系带头人,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及个人贡献情况,亦可实行年薪制。

4.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各公立医院要在同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

5.经费来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全面推行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为主,按床日、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的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产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到2025年底,三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力争达到40%左右,二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力争达到35%左右。

(三)有关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切实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稳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各县(区)、部门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3.扎实推进实施。各县(区)、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8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备案。

4.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5.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改革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效落实,成立盘锦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长

副组长:分管人社、财政、卫健、医保部门的副市长

成  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原文:盘政办发〔2022〕1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