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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7〕9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8-14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7〕9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34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精神,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和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经市政府七届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这个核心,以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促进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步推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国际化中等发达新盘锦。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任共担、科学合理。结合盘锦实际,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明确保护者、受益者在生态保护与补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规章,健全体制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有益经验,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形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

  坚持统筹协调、转型发展。从促进建设滨海新盘锦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结合起来,加快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坚持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生态保护补偿的过程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通过受益群体将部分资金补偿给生态保护贡献者和利益受损者,实现社会公平。要实现受损者、贡献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公平,还要解决好受益者和受损者内部的公平。补偿各环节必须实行程序公正、信息公开,采用听证程序,以实现公平正义。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生态补偿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循序渐进,逐步提升。对方向明确且立即可行的,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认识不深入但又必须推进的,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大胆探索。针对全市实际,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从而实现补偿效量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我市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各领域重点任务

  (一)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政策,探索建立辽河口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将湿地退耕还湿、退养还湿、湿地公园及周边等纳入国家政策扶持范围,形成覆盖全市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部门: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

  (二)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研究出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落实国家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健全增殖放流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牵头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辽河等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及水库等生态保护对象的划分和确认工作,并明确各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规划局)

  (四)建立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重金属污染禁止生产区域的补贴政策,对区域内的农民予以补贴。研究“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补偿机制,探索具有因地制宜的综合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鼓励引导农民增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林园局、市规划局)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市财政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资金分配办法,不断健全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建立市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市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海洋、渔业、水资源、矿产、林地、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完善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将相关收入更多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信贷投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规划局)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跨行政区河流出县、区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工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继续实施跨县、区供水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积极推进饮用水源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鼓励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规划局)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加强湿地、耕地、水流、海洋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流域断面水量水质市级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适时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明晰自然资源权责。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加强市级交易总量与配额分配的相关工作,强化交易市场监管。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方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促进低收入人口增收致富。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增收致富并重,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增收致富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及省、市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低收入人口倾斜。重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经济薄弱地区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支持经济薄弱地区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绿色产业,拓展低收入人口增收空间。开展经济薄弱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积极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低收入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经济薄弱地区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对原住居民以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低收入人口,生活上要予以特殊补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林园局)

  (七)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围绕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范围、对象、相关补偿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追究等。密切关注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根据条例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各县区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四大领域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大补偿力度,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应。要把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市政府将适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湿地、海洋、水流、耕地四大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由牵头部门制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要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督查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的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公众自觉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积极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