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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8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7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发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0〕6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3.加强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 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以下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八)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 负责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申报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 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政务公开、信访、督察、综合治理、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人事、劳动工资及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会日常工作;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规指导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研究拟订工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处理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制度、标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综合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系统的法治建设;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交通(公路、水上交通)、建筑、水利、电力、渔业、机械、粮食、邮政、电信及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和参与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项目审查与验收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负责油气开采、井盐、地下水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建材、有色、地质、采掘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业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和参与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项目审查与验收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科技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综合科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和事故调度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以上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并协调相关科室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起草市安委会会议有关材料,并对会议决定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的文字综合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指导旅游、文化、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政府应急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机关编制1名,工勤编制2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