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5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0-12-1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5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的意见
市政府:
为落实好市政府提出的实施46件民生实事要求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76元/人月,低保边缘户的确认也按相应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市低保救助水平
全面推进和实行分类救助,扩大分类救助范围,提高分类救助标准,通过实施分类救助和临时救助,提高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分类救助的调整比例为:
1.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人员)上浮40%。
2.因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白血病)需要定期治疗人员或因病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上浮30%。
3.1—2级残疾人员上浮30%,3级、4级残疾人员上浮20%。
4.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上浮20%。
5.就读高中及高中以上的学生上浮20%。
6.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员上浮20% 。
其他相当于此类的可能人员是否上浮由各县(区)确定。
三、加强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
为全面实施好分类救助工作,各县(区)要对全部低保对象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实行分类管理,每月的统计报表也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统计上报。
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要按照新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后,要确保城市人均差额救助提高15%,农村提高30%。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