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力度,保证缴存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及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认真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2002)京房资中心分字第28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2002)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69号]及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政策,严格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二、管理部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的领导,亲自挂帅。对于催建催缴等执法工作,各管理部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主管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的管理部负责人及归集、执法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等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上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人事处,经归集执法处审核后,人事处备案,统一核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证》,便于归集、执法业务的开展、管理与监督。
各管理部归集、执法工作人员需变更时,应于变更前15日内报请市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经批准后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证》的变更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三、管理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内部管理,对所辖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清理。对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非正常缴存、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几类单位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分类管理,定期上报市中心。
管理部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的注册时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1999年4月以前成立的单位,应自1999年4月起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上述规定时效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部要责令单位按政策补缴。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时期内(不超过两年)逐步补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政策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对于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要定期严格审核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做到一年一审,不符合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要纳入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程序。
四、由管理部受理及市中心移交管理部处理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管理部均应登记造册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处理记录单》(以下称《记录单》),在调查落实案件具体情况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并于接到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记录单》上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由管理部受理的案件,留存案卷备查,向市中心报送《记录单》复印件;市中心移交管理部处理的案件,向市中心报送《记录单》原件及相关案卷,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备查。上述两类案件管理部逾期不能解决的,将《记录单》原件及案卷上报市中心并附情况说明。
管理部受理及市中心移交管理部处理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都应于每月月末向市中心归集执法处填报《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情况月报表》,每季季末向市中心归集执法处报送本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及投诉处理工作分析说明,分析说明中应包括当季催建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单位拒建拒缴原因,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中申报降缓缴名单、申报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典型案例分析、管理部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
各管理部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在工作中注意总结有关经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处理记录单》
《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情况月报表》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附表一:
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处理记录单
编号:
举报人: |
性别: |
联系电话: |
被举报单位: |
地址: |
联系人: |
性别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举报事由:
举报时间: 年 月 日 |
案件移送情况 |
移送部门 |
移送时间 |
收件人 |
案卷数 |
移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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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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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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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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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情况 |
接案时间: 年 月 日 |
结案时间: 年 月 日 |
管理部处理意见: 管理部主任签章:
调查人员签章: 管理部盖章:
年 月 日 |
市中心意见:(由管理部受理并处理完毕的举报投诉此栏不填)领导签章: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由管理部受理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向市中心报送本单复印件,留存案卷备查。
2、市中心移交管理部处理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向市中心报送本单原件及相关案卷。
3、上述两类案件管理部逾期不能解决的,将本单原件及案卷上报市中心并附情况说明。
4、本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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