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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等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单位以及在职职工分别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10%的比例缴存,一次按实核定,见角进元”的规定执行。为保证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执行同一缴存标准,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七月底托收六月份公积金时,仍依惯例按调整缴存基数后的缴存额托收。有条件的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后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计算缴存基数为: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工人奖金(工勤人员)、职务津贴、保留津(补)贴、午餐补贴、煤气补贴、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奖(不包括“四统一”之外的各类专项考核奖励,计算时除以12个月)等十三项。
列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依照、参照和监督管理类)在计提基数中,相应增加年度增发一个月工资一项(计算时除以12个月)。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上述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进行申报,并经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实缴存。
2、企业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职工上一年度(2004年)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000年五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盐住金〈2000〉4号)中的规定准确计算。
二、职工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必须向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欠(缓)缴或降低标准申请(职工个人不能欠〈缓〉),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县住房委员会审批。
企业欠(缓)缴或降低标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欠(缓)缴或降低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00〉67号)要求, 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补贴工作,即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从新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给予本人工资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最高限额为8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的制度改革,落实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对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不再限定为购(建)房或离退休职工,即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缴存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六、根据《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的通知》(盐房委(2000)2号)的要求,同时做好二00四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验审表,于七月三十日前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加年检。
七、为认真贯彻《条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在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的职工和外籍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下属(归口)单位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抓紧到海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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