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 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    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    执法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  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盘政法办发[2002]24号)

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制定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章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县(区)和签状各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5)组织、开展人口发展研究、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序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

2002.9.1

序号

  

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9.1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9.1.1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0.1

序号

地方性规章

1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大

2003.4.1

2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省人大

1999.6.1

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对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审批。依据:《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依据:《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5)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6)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7)对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项目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行政处罚(共9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上的结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3、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抚养费。

4、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病残儿医学鉴定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