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盘锦市经济委员会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
(1)、《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5)、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92号)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工业产业政策和工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提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工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发布工业经济信息。
(二)、研究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调节工业经济运行的建议及工业经济运行短期的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市交通、邮电、通信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负责全市口岸管理日常工作。
(四)、制定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和工业重大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引导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
(五)、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编制工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指导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引进的重大技术、成套设备的消化创新。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促进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国家、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工业污染防治、请诰生产、再生资源利用、节约能源、工业节水等工作;组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七)、分析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趋势,制定工业利用外资规划,研究提出工业利用外资政策;负责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管理;推进工业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在工业领域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及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宏观指导企业政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与在我市的中央、省直属企业的联络、协调;宏观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债转股工作。
(九)、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拟定并实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民营经济结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意见。
(十)、负责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及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上级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对工业企业有关企业负担问题的举报受理工作;落实对所提出问题的调查核实,提出并实施对有关河题的整改纠正意见。
(十二)、承担省中小企业厅对应的工作职能。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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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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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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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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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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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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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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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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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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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盐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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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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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盐专营办法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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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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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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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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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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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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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
辽宁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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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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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区保留、种植植物许可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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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辽宁省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许可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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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辽宁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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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省距电力设施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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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辽宁省热电厂(机组)电力并网运行许可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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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辽宁省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办法 |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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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
轻工业部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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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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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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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执法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辽宁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法》第五条。
(2)、电力设施承装(修)许可
执法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区保留、种植植物许可办法》第三条。
(4)、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许可办法》第三条。
(5)、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距电力设施500米爆破作业许可试行办法》第三条。
(6)、供电营业区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7)、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第三条。
(8)、热电厂(机组)电力并网运行许可
执法依据:《辽宁省热电厂(机组)电力并网运行许可》第三条。
(9)、固定资产合理用能评估的审核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八条。
2、行政处罚
(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3)、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电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4)、违反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5)、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6)、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7)、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8)、盗窃电能或传授窃电方法、帮助他人窃电的
执法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9)、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10)、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管理
执法依据:《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
(11)、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或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量限额用能和管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12)、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盘锦市盐务管理办公室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授权执法
2、执法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2)、《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盐政稽查机构具体履行盐政稽查职责。”
(3)、《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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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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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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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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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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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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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盐专营办法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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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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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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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
轻工业部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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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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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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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能配置:
《关于成立盘锦市盐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盘编发[2002]39号)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内的盐产品资源的开发、生产的审核,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年检的初审、换证的初审;
(三)、负责市内盐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包括技术、质量、价格、安全等的管理和产品销售的审核;
(四)、负责市内工业盐证明的审核发放和跨省、市工业盐运输证明发放的初审;
(五)、负责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管理,包括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年检换证的初审、食盐的计划、价格、质量、包装、防伪等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食盐市场和盐产品运输销售的稽查工作,防止私盐冲击食盐市场,查处制售假盐窝点和打击不法盐贩;
(七)、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提高碘盐覆盖率,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食用盐安全;
(八)、负责组织制定市内盐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本地盐卤水矿产资源,支持制盐企业大力发展盐化工生产,拉长制盐企业产业链条,壮大盐业经济规模;
(九)、对下一级盐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证件发放、年检、换证的审核;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盐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盐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执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2)、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
执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一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
(1)、非法开发、生产盐产品
执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非法经营盐产品
执法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3)、非法运输盐产品
执法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盘锦市节能监察中心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委托执法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3、职能配置:
《关于成立盘锦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等单位的通知》(盘编发[1985]9号)
《关于盘锦市能源监测站更名的批复》(市编办[2006]3号文件)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负责市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测、节能效果评价工作;
(三)、负责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论证的评价。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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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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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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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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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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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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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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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类别
(注:等待下半年《辽宁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