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2]30号)
主要职责:
(1)、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市地方水利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
(2)、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的综合
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
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水文工作。
(4)、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地下水行政 管理职能;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事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7)、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主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和编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农田水利工程资金的使用项目和计划;配合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
(8)、组织编制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
项目的审查,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对所建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9)、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大中小河流
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市内具有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建 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型水闸、排灌站运行的安全监管。
(10)、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市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依法组织开展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排涝和城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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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
制定 发布 机 关 |
施 行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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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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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 |
200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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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全国人大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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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大 |
199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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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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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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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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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国务院 |
199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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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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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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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
省人大 |
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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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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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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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5.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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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199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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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水利部 |
199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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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8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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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维护办法 |
省政府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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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辽宁省农业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199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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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1995.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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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 |
省政府 |
199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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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建设水工程审批(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2)、取水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
(3)、采砂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5)、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6)、围垦河道审核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
(7)、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0、17条
(8)、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
(9)、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6条
(1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11)、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审批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18条
(12)、对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审批
执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13)、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4条
(1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
(1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16)、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执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17)、大坝竣工验收
执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1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执法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34条
(19)、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
执法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14条
(20)、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执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2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33条
(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条
(2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第4条
(2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执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2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执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26)、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6条
(27)、采伐护堤护岸林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
2、行政征收
(1)、占滩占河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滩地采砂取土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3)、破坏水利工程修复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5)、水资源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6)、工业、农业用水水费征收
执法依据:《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1条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行政处罚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铺设管道、电缆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防碍河道行洪等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
(3)、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
(4)、擅自取水或未依照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6)、侵占、毁坏水工程、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
(7)、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条
(8)、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
(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
(10)、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
(1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
(12)、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7条
(13)、在林区采伐林木,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9条
(14)、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30条
(1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放牧、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钻探、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等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16)、毁坏大坝及其管理设施、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爆破、堆放杂物等活动、在库区内围垦、擅自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
。
执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1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18)、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文件或取水许可证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
(19)、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擅自转让取水权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
(2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
(21)、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
(2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6条
(23)、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4条
(24)、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翻动土体(经营性、非经营性)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2条
(25)、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树木等;设置拦河渔具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43条
(26)、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3条
(27)、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未按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不具有相应资质承建凿井工程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6条
(28)、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执法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9条
4、行政裁决
(1)、发生水事纠纷的处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8条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8条
5、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水工程、管道、电缆等。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6、37条
(2)、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执法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3)、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52、53条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23、29条
6、依法委托单位及职能配置
(1)、市河务管理处
执法依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
职能配置:负责全市的河道、堤防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的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的防汛管理工作。(盘编办发[2005]17号)
(2)、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法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0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2条
职能配置: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内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对取水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稽查,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盘编办发[2002]号)
(3)、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
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