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一、 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22号)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盘锦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对外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
主要要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
(2)
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3)
研究制定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
(4)
拟定收费项目标准。
(5)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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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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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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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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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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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正)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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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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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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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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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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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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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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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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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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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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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2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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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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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 |
200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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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2001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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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改委 |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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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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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
国家发改委 |
2004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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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6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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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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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200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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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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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辽宁省定价目录 |
辽宁省物价局 |
2003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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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章(试行) |
辽宁省物价局 |
2003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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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 |
辽宁省物价局 |
2000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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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盘锦市政府 |
200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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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1998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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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辽宁省物价局 |
2005年6月10日 |
三、行政行为类别
1、
行政强制
非常时期价格干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2、
行政处罚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3)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6)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8)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执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正)》第十九条
(10)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执法依据:《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3、
行政征收
价调基金的征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04]26号)
4、
其它行政行为
(1)贯彻落实国家物价(价格和收费)方针政策和法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条
(2)审核、审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县级自来水价格、县级管道燃气价格、县级公交票价、工程供水价格、焦炉气价格、出租车收费标准、医疗机构配制剂价格、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全市城镇居民生活供暖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有线电视安装使用收费具体标准、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坏补偿收费标、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市土地基准地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市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市物业企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市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费、城市道路路产赔偿费、城市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 、非依据法规强制进行的培训收费标准、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城镇小学三年级以下(含三年级)学生课后看护费、城镇学校学生校服费、学生热饭盒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学生体检费、救护车费、病房空调降温费、医院病房取暖费、小学、初中、高中住宿费、城市自来水价格、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标准。
执法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
(3)办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
《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84]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5]78号)
(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执法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5)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执法依据:《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辽价发[2003]55号)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
执法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辽价发[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