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权利清单”

 

盘锦市审计局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盘锦市审计局是职权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3、职能配置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219号)。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

拟订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和

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

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以

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

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长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

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经政策和调

控制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

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

案要案。

    6、协同办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

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8、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一)、专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19951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发布,1997102实施。

四、行政行为类别

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处分、处罚。

 

盘锦市审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