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权利清单”
盘锦市审计局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盘锦市审计局是职权执法主体。
2、执法依据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3、职能配置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2年19号)。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
拟订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和
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
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以
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
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长提交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
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经政策和调
控制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
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
案要案。
6、协同办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
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8、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一)、专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发布,
四、行政行为类别
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处分、处罚。
盘锦市审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