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93号)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外经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全市相关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研究制定吸引海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促进我市对外经贸发展的思路及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协调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对外贸易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对外经贸展览(销)会、洽谈会、交易会,并对其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落实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管理进出口配额(登记)商品和签发许可证;对各类外贸经营者实行登记备案;协调指导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工作;审批企业加工贸易;培育出口名牌商品。
    (四)指导协调全市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产业招商、项目招商和园区招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工作计划;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核发批准证书;对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变更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促进投资软环境建设。
    (五)指导协调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计划;审核、申报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指导协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境外投资计划,审核、核准和管理境外投资项目;协调管理本市承担的国家各类经济援外项目。
    (六)负责WTO基本规则的研究与应用,组织与WTO内容相关的咨询、培训;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调查、收集我市企业在出口贸易方面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和信息,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进出口预警和监控体系;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市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负责外商来我市签证邀请的办理和重要团组、重点客户的联络接待;审批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常驻机构。
    (八)负责全市外经贸统计、信息发布和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外经贸发展奖励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
    (九)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布局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十)负责制定全市外经贸行业专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79.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2000.10.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86.4.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

2004.7.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2000.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

1979.7.1

二、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5.9.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4.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9274

4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

2002346

三、规章

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外经贸部、工商局

2001年第8

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

20033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发改委、商务部

2004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

2000.685

5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外经贸部

1998.12.10

6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财政部

2000467

7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商务部

2005. 4

8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2000467

9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外经贸部

2001270

10

加工贸易管理审批暂行办法

外经贸部

2005.12.4

三、行政行为类别

行政许可(5项)

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许可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4)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比准机关)审查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加工贸易审批

法律依据: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办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

法律依据:

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

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