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盘锦市外事办公室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责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外事办公室(盘锦市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7]27号)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我省的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决定;提出制定我市外事、侨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督促检查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和侨务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协调我市的重大外事和侨务工作。
(2)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事、侨务交往渠道,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3)、承办市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审核、审批工作;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对跨区、跨部门团组出国的人员进行审核、报批,出具同意函和确认件。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我市党政领导的外事活动;管理在我市的外国办事机构,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5)了解和检查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侨务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和《涉外人员守则》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外事、侨务工作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经贸友好合作伙伴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7)负责对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和人员进行外事、侨务政策和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侨务干部的政策、业务培训;配合和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外事、侨务宣传和群众性教育工作。
(8)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地区有关业务往来。
(10)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办理华侨及港澳同胞捐赠事项。
(11)在中央对外宣传方针指导下,制定对华侨和华人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和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工作,联系华侨和华人传播媒体、文化社团等。
(12)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归侨、侨眷就业、住房、升学等问题。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
规章:
|
辽宁省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
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
|
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确认
(1)归侨、侨眷、港澳侨胞眷属身份的认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2)确认华侨、归侨子女身分开具升学加分证明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2、行政审核与审批
(1)因公出国审核、审批工作
执法依据:《辽宁省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第二条
(2)涉外的宣传的文字审核
执法依据:《辽宁省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第五条
3、其他行政事项:
(1)因公法护照的收缴工作
执法依据:《辽宁省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第四条
(2)对外国专家及友人的邀请函电的发出
执法依据:《辽宁省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