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权利清单”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重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法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22号)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节目标及调节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2)、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3)、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的目标及措施协调平衡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等重大问题制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4)、负责汇总和综合分析财政、地方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省内外及市内外经济形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进行全市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发行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节全市物价的政策建议

5)、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市长期投资基金的投向安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拨款的建设项目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稽工作

6)、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敏感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拟定配套政策与调控意见。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上报限额以上和安排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7)、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安排重大项目及相关经费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8)、研究分析市内外、省内外及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编制;制定全市对外贸易计划、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国家货计划的执行情况。

9)、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做好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协调重大改革任务的落实;研究制定全市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11)、研究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2)、研究提出全市及市际横向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方针政策和措施

13)、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研究制订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收费项目标准。

14)、协助市政府管理我市3个驻外办事机构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辽宁省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辽宁西部城市联合对外开放办公室)。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20011

二、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73号令《国防交通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1995224

2

 

 

 

3

 

 

 

4

 

 

 

三、规章

1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91

2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年第7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3

《关于印发<全省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联席会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 9号)

省政府

 

4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11

5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号)

国家计委

 

6

《国家重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6

2000817

7

 

 

 

8

 

 

 

 

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审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 2147)

2)、需市平衡建设条件的县属、市属和受省委托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号)

3)、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9] 69号)一 四

 

4)、权限内能源交通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 69号)三(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厅、司、局、室主要职能》十一(七)

2、行政审核

1)、交通战备建设项目审核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三(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厅、司、局、室主要职责》十一(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73号令《国防交通条例》第4章十八条

2)、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核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计动员[1998 1940号)

3)、限上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审核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年第7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十条

4)、内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核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1997] 37号)二(一);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121号二1.2;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年第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合资合作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核

执法依据: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计发[1998]12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1997] 3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发[1998]250号)

6)、大中基本建设项目和需省及国家审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审核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二(四)、三(七)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审核

执法依据: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计高技司函[199910号)四、五、六、七

10)、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仓储设施、“莱蓝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计划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二(七)、三(九)、(十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厅、司、局、室主要职责》九(三)、(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三;《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粮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01017号)三;《国家计委、供销总社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建设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计经贸[2000]7号)

11)、农村小城镇建设审核

执法依据:《关于批转辽宁省农村小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和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5 11号)中《试点方案》四;《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7 32号)三、第1点。第2点;《国家计委关于下达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三《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12)、全市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的审核

执法依据:《关于印发<全省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联席会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 9号)《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 9号)二(一)、(三)

13)、限额以上能源交通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审核

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 69号)三(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厅、司、局、室主要职能》十一(七)

14)、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审核

执法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 13号)第二条;《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1 31号)第一条;《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对境外投资管理三个法规文件意见的函(计办外资[2000 21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一)、附件二: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三条等

3、核准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根据《省目录》规定的市级核准权限,市发改发只对需由市平衡资源和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执法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临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市发改委备案。

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行政执法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执法依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10‰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所发布的招标公告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审查;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年截止至之日止,少于20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依照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投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200330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三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3)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的;

 (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示、评标、选定中标人的;

 (五)违法向招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押。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2003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七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4)、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是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购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6)、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执法依据:《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违反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