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卫生局
一、
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一)
执法主体类型:职权执法
(二)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的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1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1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三)盘锦市卫生局职能配置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3、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面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5、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研究制定全市医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8、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9、研究制定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10、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11、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发展规划,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
12、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13、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4、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72部)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 定 机 关 |
生 效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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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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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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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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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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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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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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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法 规 |
7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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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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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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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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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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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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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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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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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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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2001年6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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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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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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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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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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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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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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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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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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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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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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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 |
27 |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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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 |
省人大 |
199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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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
省人大 |
|
|
|
30 |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
|
|
31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
省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