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盘锦市农机局
一、盘锦市农机局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授权执法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条:省、市、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3、职能配置:
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机械化总站(盘锦市农机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02]41)
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农机行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农机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机产品适用性试验评估、推广鉴定和许可证发放,组织农机产品和零配件的质量跟踪和检测。
(4)负责农用机动机械(车辆)和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5)负责组织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及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农机行业统计及发布农机行业有关信息。
(6)负责指导农机服务组织、技术市场和农机交易市场建设,制定服务规范、质量标准;负责农机人才培训、农民农机职业教育等行业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研制、推广、普及工作;指导行业对外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提高农机的普及面和应用水平。
(8)贯彻农机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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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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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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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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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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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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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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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辽宁省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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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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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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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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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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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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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拖拉机登记规定》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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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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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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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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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辽宁省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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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第412号国务院令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行政许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条
2、行政处罚
(1)对农机维修点管理
执法依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6条
(2)拖拉机驾校管理
执法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5条
3、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
执法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1条、12条
二、盘锦市农机监理所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主体类型:为授权执法单位
2、执法依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具体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和行驶证发放以及驾驶员考试、驾驶证核发业务。
3、职能配置
根据《关于重新确定盘锦市农机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通知》(盘编办发[2005]23号)盘锦市农机监理所的职责是:
(1))负责农机车辆乡村、田间、场院发农机事故现场勘察处理。
(2)负责农机作业质量纠纷仲裁工作
(3)负责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牌、证照管理工作。
(4)负责农机车辆的安全管理、检查、纠正违章,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5)负责农机驾驶员、操作员年检、复训、考核工作。
(6)负责农机驾驶员、操作员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资格审定工作。
(7)负责农机监理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8)负责全市农机车辆、农业机械、驾驶员及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二)行政行为类别
1、行政许可
(1)农机牌照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0、31条
(2)农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0、31条
(3)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121条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行政许可依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0、31条
2、行政处罚
(1)对联合收割机管理
执法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29条、34条、35条、36条
(2)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执法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9条
3、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执法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7条、12条、
(2)对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
执法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34、35、36条
(3)拖拉机登记
执法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第6、9、10、 11、 12、14、 17、21、25、26条
(4)拖拉机驾驶证管理
执法依据: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8条
(5)拖拉机年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5款
三、盘锦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一)执法主体类型、执法依据及其职能配置
1、执法类型:授权执法
2、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核心。
3、职能配置:根据《关于重新确定盘锦市农机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通知》(盘编办发[2005]23号)盘锦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职责是:
(1)负责各种农机具、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研制、推广工作。
(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培训、科教、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作。
(3)制定农机长期和近期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发展规划、并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研讨、论证、鉴定农机新机具、新技术项目实施方案。
(4)负责农机新具、新技术作业、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
(二)行政行为类别
1、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农业新技术推广
执法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16条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