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自然资发〔2026〕12号 自2026年4月24日起实施
大洼区人民政府、盘山县人民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湿局、市采购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决策部署,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结合实际,我单位制定了《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4日
关于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深入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规范全市养殖用海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要素配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养殖用海资源配置
(一)全面落实海域使用审核制度。着重审核海域界址、面积、基本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等关键信息,充分地征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湿地、生态环境、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确保养殖用海项目符合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各类相关规划要求。要严格恪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岸线、湿地等方面的管控规定,保障海域开发活动与整体规划的一致性,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用海期限。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的原则,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坚决杜绝资源浪费与过度开发的现象。设定用海期限应当全面综合考量海域自然条件、养殖产业特性及其发展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保障长期稳定开展养殖活动。
(三)推进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设立的经营性养殖用海使用权,要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配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每个参与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海域资源的高效分配,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养殖用海使用权出让
(一)分类实行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市、区县(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紧密结合当地用海实际情况,分类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本文件下发前已受理的养殖用海项目以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养殖用海应批未批的用海项目,继续按照审批制推进用海手续办理工作。本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养殖用海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全面推行市场化配置,促进海域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合理开发。
(二)统筹实施海域论证。市、区县(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用海需求,针对盘锦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选划的渔业用海区,组织开展整体性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整体论证通过的海域时,无需再开展单个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
(三)依法确定出让海域标底。招标、拍卖、挂牌海域使用权出让标底应当综合考虑海域评估结果、市场行情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其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辽宁省及盘锦市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费用总和,以保障海域资源的合理价值得以实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规范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根据养殖用海审批权限,市、区县(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海域位置、界址、面积和现状;
2.出让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使用年限,以及上述内容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的符合性;
3.采用的出让方式与理由,出让程序;
4.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情况;
5.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
6.出让竞价起始价格。
县、区(经开区)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确保出让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出让。市、区县(经开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精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文件内容应准确、详尽,涵盖出让海域的各项关键信息及出让规则等。同时,及时、准确地发布出让公告。中标、竞拍、摘牌结果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拍卖、挂牌代理机构应与中标人、竞得人及时签署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合同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无效。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每季度要对本级审核的养殖用海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
对市辖区内开放式养殖用海,重点关注超范围用海或改变用海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此类问题,立即制止,并责令用海主体限期整改。建立整改跟踪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四、本意见由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