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盘政发〔2021〕8号 自2021年6月24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 39 号)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函》 (辽司通〔2021〕32 号)要求,市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六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8 号)

2.《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 号)

3.《盘锦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7 号)

4.《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8 号)

5.《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十三运会期间“低慢小”飞行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6.《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2018 盘锦“红海滩”国际马拉松赛期间“低慢小”飞行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