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盘民发〔2025〕60号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是指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形,自愿申报并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养老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进行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质量良好。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四)收费标准合理。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辖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上限标准

二、认定程序

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区县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认定工作,规范认定程序。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包含市级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填写《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应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定价。区县民政部门应对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批复文件执行

(四)公示。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具体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五)签署承诺书。被认定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民政部门及作出承诺的养老机构留存。

(六)报备。区县民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布。

三、服务收费

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健全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收费定价、收费合同、公开公示要求如下:

(一)收费定价。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价格参考区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二)服务合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住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合同期内退住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住的,由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三)公开公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区县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支持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有效减轻机构运营负担,推动服务供给提质扩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持政策:

(一)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130元的指导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

(二)建设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情况,可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消防设备更新和配置等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给予建设补贴。

(三)设施使用费减免。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租赁国有资产建设运营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根据运营情况,可以酌情减免设施使用费。

五、监督管理

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自愿退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或计划停办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请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不列入当年度运营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委托运营后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终止享受支持政策,但仍执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取消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二)超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收费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四)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

六、其他要求

1.本办法印发前,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

2.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

2.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承诺书

 

  附件1

 

xx区县普惠支持性养老机构申请表

养老机构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机构类型

□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

机构等级

 

获得现等级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机构地址

 

备案床位数(张)

 

备案完成时间

 

服务场所性质

o□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____

(如为租赁,租期自       日至      日)

收费标准

(元/月)

1.自理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2.协助一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3.协助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4.照护一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5.照护二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收费标准

(元/月)

6.照护三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7.特殊照护三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8.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9.认知功能障碍照护级:

床位费(最高)       /人·月

护理费(最高)       /人·月

一年内县级及以上

通报批评或处罚

o

养老机构情况说明

(对照条件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2:

 

xx区县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按有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项目和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住老人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符合本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格

按照《盘锦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试行)》开展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级评定,保证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并按照评定结果收取护理费。

四、与每一位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服务地点、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

、严格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