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指导意见(试行)

盘民发〔2025〕59号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有序发展,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减轻财政负担,提升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效能,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意见所称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委托方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委托给社会运营方运营管理(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举办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他政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或产权管理权限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方是指对公办养老机构拥有直接管理权限,对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运营方是指受政府委托具体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市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区县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镇(街道)所属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民政局指导下组织实施,也可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运营方资格条件。委托方应当以招投标或国家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作为社会运营方:

1.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具有养老服务行业成功管理运营经验及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专业服务团队;

3.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4.三年内无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5.结合实际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确保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要强化设施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社会运营方不得对委托运营项目资产和相关权利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委托运营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委托运营目的的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规范实施流程。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前,委托方应制定委托运营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经国有资产清查和评估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社会运营方。

、明确权责

(一)服务对象。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基础上将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要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服务主体。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以运营方名义对外开展服务及收费。

(三)服务收费。委托方应与社会运营方按照普惠养老服务有关要求约定收住普惠养老服务对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实际运营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设定,收费水平应与本市及所在区域老年人收入水平相适应,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与普惠服务对象伙食费标准原则上保持一致。社会运营方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要求,规范预收费制度。

(四)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统筹用于本地区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设施改造提升及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实行专款专用和项目评估制度。可以采取资产评估或评审等方式合理确定,收取标准可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政府指导定价和收住非政府供养对象实际人数测算。年度设施使用费可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费及收住对象等因素测算后相对固定。委托方和社会运营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的具体方式和年限。

(五)委托合同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根据机构和设施规模、实际运营年限、社会运营方初期投入和回报周期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最低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5年。委托方应为社会运营方提供符合实际运营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根据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对设施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确保具备运营条件,不应以社会运营方初期投入作为延长超过5年合同期限的必要因素。

(六)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变更或者提前终止运营合同的,委托方与社会运营方应当进行事前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或者终止运营合同之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委托方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并建立退出机制。社会运营方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安全隐患,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以及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委托方应监督社会运营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没有明显改善的,应当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视相关情况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七)扶持优惠政策。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水电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委托方应保障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落地到位。

、加强监督管理

(一)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承担本区域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委托方做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相关工作,推动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委托方承担委托管理责任。

(二)财务管理。委托方要对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财务状况等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社会运营方的收费项目、调价频次等情况进行必要监管,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三)应急预案。委托方要制定社会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本级民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启动对社会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四)监督考核。委托方应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入住率(服务人数)、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资产维护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可通过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派驻财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方的设施、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评价,并及时向社会运营方反馈结果,推动问题整改和服务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