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盘民发〔2025〕58号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机制,强化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全覆盖,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减轻财政负担,盘活闲置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和设施使用效率,全面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支撑作用。2025年底前,每个区县至少开展1家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同步推动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改革;2026年底前,完成县级特困供养机构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转型,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入住率达到75%,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80%;2027年底前,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模式更加精细化,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兜底保障、普惠供给作用充分彰显。

二、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

(一)强化兜底保障和普惠供给。坚持“公办姓公”,保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不动摇,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供养、康复护理服务,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划分为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盘锦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支持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能。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挂区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牌子,每个区县建成1个具备服务示范、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镇(街道)特困供养机构和闲置公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15个镇(街道)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具备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功能

三、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推广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由县级直接管理。盘山县、大洼区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县民政局直管,将服务设施产权或使用权移交区县民政局,对镇(街道)敬老院的人、财、物、事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推动组建国有养老企业。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区县在保障资产安全和员工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组建国有养老企业,采取公办养老机构事业身份人员转岗、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国有企业转型或拓展养老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地方国有资本培育发展以兜底养老、普惠养老为主的国有养老企业。

(五)支持实施委托运营。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机制,强化兜底保障和普惠供给作用,明确运营方遴选资格条件,规范委托运营实施流程,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委托合同期限,建立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盘锦市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指导意见(试行)》另行制定。

四、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六)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定价应符合保障基本、普惠供给的原则,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中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免费入住,特困供养标准和护理服务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省定的原则要求制定并足额保障,经济困难集中照护对象在扣除政策规定的行政给付救助金后,服务标准与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保持一致。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的普惠养老服务,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规范价格监管机制。公办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应保证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价格应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八)规范机构收支管理。对于保留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普惠养老服务收入、开展延伸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走访慰问收入、捐赠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机构日常运转、服务保障和事业发展。

五、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参照国家《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涵盖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膳食服务等全流程的服务标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制定差异化的服务清单,明确不同照护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频次和质量要求,实现分级分类精细化服务

)畅通诉求反馈和绩效考核衔接机制。建立“线上+线下”多维度投诉平台,以老年人需求为中心,确保老年人及家属便捷反映问题。制定投诉管理与绩效考核衔接办法,定期公示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将满意度结果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评分。

六、加强组织实施

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各区县要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保证改革任务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民政部门要牵头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运营等工作,加强收费价格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支持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特困供养对象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热、用气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税务部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已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使用用途监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