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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盘锦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负责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开展创新主体培育,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荐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拟定全市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推进落实;整合和聚集创新创业资源,统筹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对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做深做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协调推进高新区建设发展,支撑全市经济发展。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

  第四条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财务、党建、纪检等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信访、安全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计划与社会发展科。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编制市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实施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推进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普基地建设和省市绩效考核工作。

  

  (三)高新技术发展科。组织开展全市工业领域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搭建相关院校技术合作平台,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工业领域技术攻关项目的征集、初审工作;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创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推荐,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培育;开展工业领域技术创新平台、创新联盟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拟定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农业农村科技发展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农业农村关键技术攻关;实施科技助推乡村振兴计划,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开展年度国家、省、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初审工作并向省、国家推荐申报农业科技项目;推进农业领域各类创新平台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和科技下乡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

  

  (五)外国专家与科技服务科(对辽东湾工作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和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和外国专家来盘工作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外国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和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引导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拟定全市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计划,协调和指导实施全市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推动全市创新创业工作协调发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向省级部门推荐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辅导、培育、推荐认定和管理,指导园区服务体系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组织构建链条化孵化体系;开展科技金融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拟定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

  
  第五条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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