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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盘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市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事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十一)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财务、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负责局机关的信访稳定工作(不含农民工业务),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服务窗口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系统人员出国(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统筹协调系统营商环境建设和扶贫等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政策法规与基金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本部门政务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人大、政协提案督查督办;组织起草相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审批、许可等事项的清理及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和流程工作;承担系统法律事务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系统业务的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工作和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工作;参与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三)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拟定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待遇审核和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备案的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和基本养老金调整,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五)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按权限承担市本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康复和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及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全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规划和标准。

  

  (六)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科(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人力资源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指导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办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盘就业管理规定。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拟定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发布全市工资指导线;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协调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并指导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人才开发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按分工拟订全市综合性人才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全市人才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才政府荣誉制度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与职业培训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评价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留学人员来盘工作的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层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和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评聘等政策规定;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负责来盘(回国)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盘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中高级评委会管理工作;拟定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岗位数额,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考试。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指导县(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聘用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确定和晋升技术等级的条件及培训考核办法。拟定市直机关单位工人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含合同制退役士兵)技术等级聘任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相关事宜。

  

  (九)工资福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

  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承办市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对象,组织实施市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

  第六条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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