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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市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十四)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第四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会务、财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提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承担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发证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环保行业行政审批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管理和核发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环境问题,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四)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承担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指标任务。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任务。

  
  (五)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承担市级固体废物经营或收集许可证审核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六)农业和自然生态保护科。指导、协调、监督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规与监测应急科。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电厂等核设施、电磁辐射安全、核材料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等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市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信用体系评价相关工作。

 
  (八)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干部教育、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教育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
  

  第六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派出行政机构:

  1.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双台子分局(正科级),主要承担双台子区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2.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台分局(正科级),主要承担兴隆台区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3.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正科级),主要承担大洼区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盘山分局(正科级),主要承担盘山县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5.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辽东湾分局(正科级),主要承担辽东湾新区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第七条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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